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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与外国议会的正式交流机制

洪迎春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2年07月09日 16:12

议会交往是国家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国家议会运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国人大与世界各国议会间交往活动已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对外交往格局。这些交往对加深相互间的了解、增进信任和友谊、开展合作和促进国家间关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开展交往的一个亮点,就是与一些国家议会建立了正式交流机制。机制的建立,为保持双方交往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搭建了一个有益平台,丰富了议会交往的内容,强化了对话深度,操作上更加规范化和具有规律,是深化全国人大在开展对外交往工作中的一个实质性步骤,成果与影响日趋显现。

目前,许多国家议会都把与外国议会建立正式交流机制作为加强交往的重要形式,美国国会就是其中之一。有关情况如下:

数目与建立时间

到目前美国第112届国会为止,美国国会共与6个国家的议会建立了正式交流机制,分别是加拿大、墨西哥、英国、中国、俄罗斯和日本,此外还与1个地区性组织议会建立了派团参会机制——欧安组织议会。其中,美国与加拿大建立交流机制的时间最早,时间是19596月(美国第86届国会),已有53年的历史。到20122月底止,双方已举行了53次会议。单就国家间议会交流机制讲,我全国人大是与美国会建立交流机制的第4个国家。美国与日本建立交流机制的时间最近,为200712月。按照规定,美与这些国家和组织的议会交流机制会议有的是每年一次,有的是不定期,还有的是一届国会一次,会议轮流在对方国家举行。详见右侧表(截止日:20123月):

建立的依据与程序

根据美国宪法和国会议事规则,美国国会与这6个国家议会建立交流机制和与1个地区性组织议会建立派团机制的事项均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以通过法案的形式予以确定。这类法案可以是专题性的,如美加、美墨之间的交流机制,也可以是综合性法案题目下的附属提案或修正案的条款,如美英、美中、美俄和美日之间的交流机制(详见附表)。

这些法案内容简洁明了,字数不多,主要有法案题目、发起人及机制建立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活动频率和拨款额度等。机制生效以通过的拨款法案日期为准。

从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情况看,以立法形式确定开展对口机制交流活动的适用范围有两类:参众两院联合组团与对方开展活动、参众两院单独组团进行。美国与加、墨、英以及欧安组织议会的交流形式为两院联合组团共同参与,属于第一类。美与中、俄、日的交流机制得到了美国参院法律上的承认,但没得到众议院方面的联署,只是获得众院领导人的口头承诺。如若开展交流,只能各自组团在两个轨道上单独进行,属于第二类。

人员构成的条件

建立交流机制的有关法律通过后,国会行政部门随即起草一份正式的细化文件纳入国会档案留存。这份文件格式规范,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素:机制名称、建立的目的、人数限定、交流频率、主席与副主席由谁来任命、主要成员的来源分配与任期、拨款额度以及提交年度报告的要求等。

美方对参加与外国议会交流机制的成员结构有着明确要求。文件规定,凡两院联合组团参加机制交流活动的,成员不能超过24人,也就是参众两院各出12人以下。凡参众两院单独组团开展活动的,每家正式成员不得多于12人。参院交流小组的主席或副主席人选由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提出建议,参议长或临时参议长任命或指定。众院交流小组的主席和副主席人选直接由众议长任命或指定。参加两院机制交流小组的所有成员中,必须有来自外交委员会(参院)和外事委员会(众院)的成员,除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至少为一届国会外,参加每次交流活动的其他成员不固定。

美国会与6国议会和1地区组织议会建立交流机制法律依据一览表

运作经费

按照美国国会通过的拨款法案,除了有一定额度的外事财政拨款外,还确定凡按年度开展的机制交流活动,参众两院每个机制交流小组每年都会分别得到10万美元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本方人员租用会议室、食宿和招待等项目,交通运输费除外。凡属于不定期开展活动的机制交流小组,预算费用也是10万美元,但要每年申请。所有款项的花费必须凭发票由交流小组主席签字后报销。如有交流机制框架下的其他活动,需要另行申请经费。例如,20039月,当时的美国临时参议长史蒂文斯为与中国全国人大举行建立交流机制的筹备会议,就特别申请了75000美元的专项费用。

美方机制交流活动报告的内容要素

美国国会有着比较完善的档案系统,特别是自93届国会以后,几乎对每一次重要的国会活动都有纸质和电子介质的记录。美方对每次机制交流活动的记载则采取报告的形式。根据美国国会规则,每次交流活动结束后,代表团都要在60天之内向参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或众院外事委员会主席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的内容有这样几部分。

(一)主要情况,包括双方代表团的人员构成和规模、会议的议题安排、代表团访问期间的主要活动内容和接触的人士以及对话的具体议题、突出的问题和分歧点。

(二)会议期间双方成员围绕既定议题展开的发言要点、会见其他部门的主要谈话内容。

(三)本方对此次交流活动的评价。

(四)工作建议。

(五)对方代表团每日活动的详细时间表。

(六)对方代表团成员的详细名单和身份(含助手)。

(七)本方为此次会议报批的预算和消费项目。

(本文作者系全国人大外事委法案室副主任)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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